未经许可,私自公示债务人名单不构成侵权,主要原因是没有宣扬张某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对其进行丑化,也没有使用侮辱、诽谤的方式,更没有宣扬其隐私,只是将欠债的事实告知他人,虽然在追债的形式上有些不妥,造成了一定的影响,但不足以构成侵犯其名誉权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40条规定,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对未经他人同意,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。
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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