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第21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,即8周岁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。
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如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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